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 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质量保函。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租赁保函。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
第五条 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向xx银行申请保函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三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材料。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具保函时,必须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抵、质押品; (二)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
(三)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我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函;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函; (三)我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函。
第三章 申请保函的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保函时,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的资料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函的条件是否符合我行关于保函办理的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形式要件审查完毕后,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实质要件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 1.资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