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 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质量保函。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租赁保函。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

第五条 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保函业务申请人向xx银行申请保函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三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材料。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具保函时,必须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抵、质押品; (二)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

(三)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我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函;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函; (三)我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函。

第三章 申请保函的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保函时,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的资料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函的条件是否符合我行关于保函办理的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形式要件审查完毕后,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实质要件审查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 1.资信状况: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地位、法定代表人素质和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生产经营状况等;

2.履约能力及履约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金实力、人员素质、设备装备能力及资质等级和履行情况等。

(二)保函事项审查。着重审查保函事项或保函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函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具体各类保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投标保函: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履约保函: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预收(付)款退款保函: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质量保函:重点调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租赁保函:着重审查承租方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三)反担保审查

1.申请人以权利凭证出质的,应按照国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严格审查该权利凭证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保函的额度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函的保证期间是否在该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限内。

2.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依照我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我行只接受反担保人出具的连带责任或见索即付反担保函,且该反担保函中关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的规定必须能够满足我行实现该反担保债权的需要。

3.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申请人作为债务方,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经办机构不得接受该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设定的反担保。

4.担保风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保证事项审查及反担保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我行提供该项担保的风险性、可行性及效益性进行评价论证。

第十三条 实质要件审查阶段,对于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经办机构按照《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实质要件审查完成后,对未通过审查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通过审查的,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报送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该项保函的全部资料; (二)审查审批表;

(三)质押权利凭证及其确认证明、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保险单证等复印件;保证金存款进账单;

(四)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要求采用的保函文本;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授信业务的授权权限审批保函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报送的保函申请:

(一)有违反我行规定情形的;

(二)被保证的事项风险高且安全保障不充分或有瑕疵的; (三)上报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的;

(四)我行申请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款我行无法接受的。

第五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函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已履行批准条件; (二)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和我行审批条件(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我行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三)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第一笔保函费用; (四)保函必须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或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同意的保函文本。保函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

第十八条 保函期限应根据交易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我行不出具无明确有效期的保函。

第十九条 我行保函用纸采用制式的保函专用凭证,保函专用凭证作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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