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期末复习资料重点整理

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损失的媒介。 损失:从保险角度来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原保险:即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定额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得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最大诚信原则:一切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都作为重要事实来对待的。 弃权:放弃权利,具体是指保险人对于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保证义务等而产生的抗辩权等权利的放弃。

禁止抗辩:保险人作出了放弃自己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或者默示,保险人都要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反悔。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结果最直接,最为能动有效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数额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

风险的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原因或条件。物质风险因素:有型的、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如:地壳的异常变化。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的标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按风险形成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程序:制定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贯彻和执行风险管理的决策、风险管理效果的检查和评价的循环过程。 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职能(保险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与赔付)、经济给付职能(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

保险的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因此,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融资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 *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和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保险合同的订立 可保风险的存在:风险应该是存粹风险。风险应当是意外风险。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现实可测性。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保险与储蓄:经济范畴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划分:单一危险保险合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承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补偿的最高限额。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出险时的市场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被保险人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谎称,故意制造)。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经济上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获取保险金的支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侵袭,引致道德风险激增。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的支付参考标的物的损失程度,支付前确认支付额度,小于保险利益的,按损失额度为准。区别保险与赌博,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可以是使有人类互助性质的保险行为与赌博区分开。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人: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不同(财: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保险合同订立时。)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定值保险:C=V(合同确立的价值)*损失程度 损失补偿原则:C=V(市场当时价格)*损失程度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险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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