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

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失效依据】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7.26 【实施日期】1994.07.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7月26日)

为加强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调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以及解决干部家属“家转非”。

第二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条件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 1 / 2

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和《人事部关于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指标分配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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