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从2007年3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3月1日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本学期开始,我省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有了新的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裁决。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说,这个条例调整的对象除了中小学生,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可以参照这个条例执行。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为重点,明确家长、学校以及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10多个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上学放学的安全保护,接送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考虑到军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目前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规定教育部门应制定军训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以往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困扰学校最大的难题是赔偿金的来源。对此,条例通过设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找到了一条解决的出路,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据了解,全省近1100万中小学生都要强制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由政府买单。同时规定,当公办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这个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3月1日起,我省颁布的《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对此,教育专家表示,学校和家长在《条例》实施后,需“吃透”条例精神,这对于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将有很大的帮助。

学生小玉(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体育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小玉参加体育锻炼,诱发小玉的心脏病,引起讼诉。据市教育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3月1日后,这样的事情将不会出现。《条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规定九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可免除责任。例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清晰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减少矛盾处理时的纠纷是《条例》出台的一大亮点。除此之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从《条例》实施开始,所有的中小学生将会强制参加校园伤害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来支付,这将大大减轻学校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负担。

一位校长告诉记者,《条例》清晰地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这就可以缓解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和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让学校及时预防和处理好校园安全隐患。同时,学校还需对学生、家长就《条例》内容进行宣讲,让他们也能清楚地了解到《条例》的内容。而家长在《条例》颁布后,也需改变原先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的误区,明晰自己的责任,对学校无法承担的学生安全工作进行预防,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被校外人打伤学校能否免责

条例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条例规定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和条件,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规定了两种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解读:条例明确了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管理、教育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例如,学校保安对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不管不问,造成学生被校外人员打伤,如果校外人员无力赔偿学生损失,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学生的损失。同时,条例还规定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例实际上增大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范围。

未告知特殊疾病学生发生意外家长担责

条例规定监护人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要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如果监护人没有及时书面告知,那么因此发生的伤害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条例规定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解读: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预防保护职责范围。例如,学生黄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不适于剧烈体育运动,但监护人没有书面告知学校,在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要求学生进行1000米长跑,黄某跑不动要求休息没有得到老师允许,黄某勉强继续跑步结果疾病发作住院。对这种后果的发生,黄某的监护人就要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无责。

军训受伤 校方难免责

条例第十二到十八条规定了学校负有管理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生活等设施的责任。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解读:此外,条例专门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也就是说,今后学生在军训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可能承担责任。同时,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学生因此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相关部门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了校方强制责任险制度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既有助于受伤害学生能及时受偿,又减轻了学校的风险,使学校能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避免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因校方无力赔偿,造成学生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

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鼓励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原则要求)

条例明确了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以及学校无责任的情形。条例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条例鼓励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

处理事故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四)直接提起诉讼。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往往涉及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问题。对此,公众看法不一。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由此为事故预防与处

理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首次确立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出了事”,究竟谁负责?新修改的《条例(草案)》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兼公平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由此规定: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等。

“学生出事、学校免责”有新说法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原《条例(送审稿)》对学校作了10种情形的“免责”规定。公众对此争论最多。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立法的几个新的意向:对学校作了免责规定,其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出了事”,学校可免责,但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推定,学校开设的体育等课程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如何抓好《条例》贯彻?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履行好8项职责。

一是部署。全面部署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这里的“部署”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抽象性,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做实、做细。如,要制订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专职部门)负责;要深入调研学校安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要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总之,和下面7项职责相比,“部署”是一项原则性的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积极作为。

二是指导。指导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车使用管理制度、门卫保安制度、住宿学生生活管理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军训制度等。特别要强调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导学校建立军训制度的同时,也要“以身作则”,制订本地区学生军训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三是协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推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和公安、交通、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城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是检查。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期开学、放假前后的常规性检查,学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抽查来推进学校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校舍、门卫、校车、消防、教育教学设备物品的安全问题等,特别重视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安全,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五是制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侮辱、殴打学校教职工、学生,侵占、损毁学校设备设施、财产等。出现这类情况时,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出警。

六是处理。处理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伤害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到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组,直接参与事故的处理;二是对于学校有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例如给予警告、撤职、开除等。对于教职工严重违反《条例》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

七是调解。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纠纷的一项优良传统,具有便捷、快速、高效、成本低、利于关系维持等优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愿望,在收到调解申请后,指派专人负责,邀请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但也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久调不解。

八是报告。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行不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人员难逃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教育事业的主管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优化和谐教育环境,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与应对措施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学生致残甚至死亡,社会对此十分关注,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国广大独生子女家庭的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多种,有的纯粹是意外事故,有的是学生个体健康原因,也有的是学校管理问题引起的。伤害事故的处理,牵涉学校相当多的精力,也是令广大教育工作者十分头痛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对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范围、承担方式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对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社会敏感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必要的预防措施、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减少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引发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原因

1.学生日常管理问题。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是引发校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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