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1)

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表2-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表2-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表2-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2-4);

2. 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三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具体责任单位。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

(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城乡建委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通报表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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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项目作为市、区(县)现场会观摩项目的; (三)该项目评为部级、市级文明工地的。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项目施工安全诚信评价累计有2个周期评价结果低于70分的;

(五)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工作,出勤率分别达不到施工日80%和90%的,或抽查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工地未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一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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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并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要求填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并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形成每年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有效期为3年。考评主体应当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考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4); (二)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

(三)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

(四)近3年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及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表4-1);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4-2); (六)近3年因施工安全受到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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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七)近3年承建的项目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情况; (八)近3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体系、职责、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九)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5)。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评价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

(二)近3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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