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

刑事起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xxxx〕x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 X 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 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X X 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 X X人民检察院于X XX 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 X 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 X X涉嫌X X罪,于X X X 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 X 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X X X

X X X X年X X月X日 (院印)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昆检刑诉(2004) 215号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 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8105045232,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及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O四年二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幢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波导手机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二月十四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作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二月十五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二月十五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搏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搏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搏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二月十五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马加爵作案后于二月十五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在海南省三亚市马加爵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凶器铁锤一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彬彬 李云兵 代理检察员:朱立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附:1、被告人马加爵现押于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根据下列案情写一份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

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