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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10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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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
(一)领取
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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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盖章时,应章印端正、清晰、骑年跨月,每次使用专用章后需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 (五)发放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指定的护士(毛爱群)负责,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并由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根页上亲自填写签名。
2、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废证,要及时登记、上报和上交增城市妇幼保健院。
3、我院只能对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儿(包括急产、院外出生来院断脐者)填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的《出生医学证明》号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我院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领证、盖章、发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医务科必须每季度与负责《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盖章、发放科室或专管人员核对已发证、废证、未发证等详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院领导与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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