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之二)(一)
二
在估计两淮盐商他们每年平均盈利及其财富规模之前,仍需要交待他们的起源。前面已经提到十五世纪最后二十五年米粮与食盐交换体系崩溃,造成了一个很重要的结果就是“边商”一大部分是山西、陕西人一起移民到两淮地区,在该地又与另一批商人集团,即来自安徽南部的徽商合流。两淮地区在开放盐业贸易后,给了这两批商人新的商机;他们过去因为家乡土地贫瘠,长期以来游走于全国各地从事贸易,并以勤劳与节俭著名。他们具有庞大的资本,准确从盐业贸易中获得厚利。明代学者谢肇浙在万历三十年(1602)曾任广西右布政,(注:《明史》,卷286,页21a。)在他有名的著作中描述到:(注:《五杂俎》,卷4,页25b。在清代此书为禁书。)
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繦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新安则奢而山右俭也。然新安人衣食甚菲啬,……惟娶妾、宿妓、争讼,则挥金如土。
虽然这两批商人过去详细的历史已留下记载,但是他们中许多人寓居扬州,在万历(1573—1619)版的《扬州府志》记载:“土著较游寓二十之一。”(注:藤井宏前引文,页628。)直到了道光十年徽州与山陕商人独占大部分两淮的食盐贸易,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家庭就可以一直永续下去,如同乾隆三十五年(1770)版的徽州首府歙县的方志
中指出:“虽邑固有单寒之子,无尺寸藉而积渐丰亨者;亦有藉父兄余业,未几而贫宪乏不振,甚至不自存者。”(注:乾隆《歙县志》(乾隆三十五年〔1770〕刊版),卷1,〈风土〉,页24a。)虽然要将明末清初扬州徽商与山陕商人的变化作一统计并不容易,但《两淮盐法志》的传记部分确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在估计两淮盐商平均每年盈利时,他们每年贸易总额是必需要研究的。虽然在顺治元年嘉庆五年(1644—1800)之间人口有异常的成长,但两淮地区在十八世纪后期每年食盐总额只从1,410,360引增加到1,685,492引。(注:民国《清盐法志》,卷110,页1b;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8,页1a。)然而,事实上在超过一世纪的时间内食盐总额几乎已增加了一倍,因为每“引”的重量到十八世纪已经从原来的225(原作误记为200斤)增加到400斤。在十七世纪晚期至十八世纪初期,原始每引的重量225斤不断地膨涨,或因允许有卤耗(译注:即在煎煮生产与运输中之消耗与损失),或因改善盐商在荒年的苦处,或只是为了给予特殊商帮的利益,结果是引的重量随时或随地都有变化。在雍正四年(1726)法定引的重量是344斤,直到道光十年(1831)仍是作为付税与官方估计食盐价值的标准。乾隆十六年(1751)后商人被允许携带每一引有额外恩赏的20斤免税盐。(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1,页20a—21a。)到十八世纪末通常还会加上额外的36斤作为卤耗。这也是为何陶澍在道光十年重新规定了一引400斤。大致上来说,在十八世纪大部分的时间,两淮盐商每年运销的盐量至少
有600,000,000斤,供给全国四分之一的人口,而1800年间全国人口约为300,000,000人。
多亏有乾隆十三年(1748)版的乾隆《两淮盐法志》,该书包括了一切有关官定盐价的报告,是其它史料所未记载的。(注:乾隆版的《两淮盐法志》与高恒的《淮北鹾政》二书内,对盐商分销的内部运作以及食盐生产的成本与价格等记载,在日本学界有关著作中似未曾引用过。前书亦典藏于哥大。)我们可以据之以正确地估计盐商每年所聚之盈利。大家普遍地认同在十八世纪的第二个二十五年是清朝重要的改革时期,当时行政效率之水准与官员的公正性是相对地较高的。这时期特别有名的是有一批省级的官员,他们致力于加强公权力,且相对地较为清廉。(注:有关此时期出色的通论著作,可以参考房兆楹有关胤祯(雍正皇帝,1724—1735)和弘历(乾隆皇帝,1736—1795)在A.W.Hummel,EminentChineseoftheCh’ingPeriod(清代名人传略)(WashingtonD.C.,1943—4)。)在盐务方面,政府也有改革。因为长期以来就有所谓“督抚偏袒百姓,巡盐御史偏袒商人”的现象,(注:引文从雍正元年(1723)的上谕勒令,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页1a。)于是乾隆在乾隆五年(1740)时着手任命江苏巡抚和两淮巡盐御史共同一项一项地研究,估计以前湖北布政使与之后巡盐御史所上呈的食盐价格。他们在乾隆五年(1740)的共同上奏中,在长达双面二十多页的报告无疑是最权威的估计。他们最后的估计必定接近真实的价格,在较后版本的《两淮盐法志》中此项估计并未加以更新,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