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淮府[2006]69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
知(2018)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6〕6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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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为大部分失去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自愿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2 / 3
(一)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
米收取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收取10元,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30%;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40%;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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