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 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向符合贷款人条件的借款人(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以客运管理部门签发的营运车辆经营权做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经营权、长途客运汽车线路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可依法转让并具有合理市场价值的经营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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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效益较好;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六条 设立质押的经营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并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经营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期限,可依法转让且收益稳定;
(三)出质人(原则上为借款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与批准文件记载的经营权主体一致;
(四)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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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可用于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八条 贷款额度。以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的,单个出租车经营权贷款最高额度≤单车经营权市场价值/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以线路经营权质押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线路经营权取得价值/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
第九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贷款到期日早于营运证到期日前一年。经营权实际剩余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贷款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向经办行社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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