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施工结算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从工程施工结算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工程施工结算的依据一般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施工合同是施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整个结算活动都是在合同范围内展开的。下面根据近些年电力工程施工结算碰到的一些问题,探讨一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结算;合同

一、施工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目前电力工程格式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

国网公司工程一般采用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相结合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基础和铁塔采用单价承包,其它为总价承包。在常规情况下,总价承包部分的结算只要计算由于重大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计算各分项竣工图量后乘以合同单价得到最终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价。这样的合同模式结算价表现为:结算价=总价承包部分+单价承包部分+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及内容。 省内工程一般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本体的量在结算阶段全部按施工图的量进行调整,属于按实调整。其它费用中一些措施费也是按实际数量调整。省内工程合同模式意味着省内工程结算价=施工承包合同价+工程量调整费用+设计变更费+现场签证+其他调整项目。

2、不同的合同及其合同管理中形成文件的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举一个具体变电土建工程的例子能更好地说明“不同描述对结算的影响”。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m2,综合单价150元/m2,总价15万元,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将“一楼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设认定大理石地面综合单价550元/m2),由于无法知道1000m2的地砖数量有多少是一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一楼的地面面积,若最终认为为300m2,则此项变更增加总造价300*(550-150)=12万元。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投标报价的时候,没有把所有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200m2,二层400m2,三层400m2,单价150元/m2,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造价增加12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统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取合同报价中一层的数字200m2,计算得200*(550-150)=8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从上述例子就可以看出,合同报价不同的描述,就可能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工作中常引起结算争议的表述主要有: (1)招标文件内容引起的问题

招标文件存在被审计单位“抓住把柄”或者我们觉得难以操作的内容,如:招标文件规

定“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的较大误差应在标前答疑时提出”、招标文件列出图纸目录并注明“图纸请到项目单位领取”、“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实际情况是,从拿到标书到开标时间很短(最短时间是5天),自行踏勘现场是不现实的,亦或图纸还未出版全。我们在工程结算时,多次因此条款和审计单位发生争议,最终上级单位都明确结算量按竣工图进行调整。再如:电气招标文件第一章3.2.3.1 “本工程原则上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属于措施项目的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该段文字中“措施项目费用”与预算取费直接费中措施费用(该费用会随着工程量的变动而调整)文字接近,在以往工程的审计当中,有的审计单位认为二者是指同一费用而不同意调整。因为文字表述问题,总要几经折腾才能结回正常应得的费用。 (2)甲供材超欠供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要对甲供材料超欠供进行审计,他们将工程结算中应供材料量与甲方财务实际支付供货商材料量进行比较,并认为两个量的差就是超欠供量。看起来这样计算是可行的,但往往在项目现场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a、变电中的构支架按“件”(或“批”)、线路中的地脚螺栓按“件”、来领用的。工程结算时是按图纸重量加定额损耗来计算,但厂家与甲方结算加工重量不一定是这样结算,这也会造成量差。

b、变电中的电缆存在代用、以“盘”供应后多供的零头量等因素。

c、线路中的导线,项目部是按长度来领用的,结算时我们也是按理论重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来计算材料量,但供货商是按实际供应吨位计算,不同的比重计算出来的重量自然不一样。

d、工程施工时,由于工期紧等原因,甲方会从其它工程调剂一部分材料过来使用,在本工程甲方财务账面上不一定反映,也会造成量差。 (3)现场签证方面的问题

施工项目部也经历了先干活后办理签证,到现今先办理签证申请后干活再办理签证确认的一个过程。在我们坚持下,绝大部分甲方都能事实求是地按文件办理签证相关流程,但是有些甲方对某些事吃不准,因为坚持先办签证申请,他又不得不签,而写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这样的签证就没有办到位,结算时会因为理解不同导致争议。 (4)设计变更方面的问题

省公司颁布了对设计单位的考核,造成有些设计院对出设计变更单有所顾忌,有时工程都做完了,正式设计变更单还没有,只能等到出竣工图才做进去。更有甚者,或者干脆不把设计变更做进竣工图。 3、“情势变更”要求结算引起的争议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条款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实施周期长,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例如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水泥、钢材大幅上涨,涨幅一度高达30%。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能力。尽管合同约定是固定综合单价,但是结算时我们根据地方上可以调整的指导性文件也提出了结算申请。这些“情势变更”必定引起一部分甲方与审计的争议。 二、合同的施工结算

以上是我们结算工作时碰到的一些问题。结算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国网工程的施工合同延续着传统合同模式,有些条款僵硬,总价承包部分将合同工程量的风险转嫁给了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条款,我们要多向国网公司反映、沟通,希望能有所改

变。事实上,这些年国网公司也根据以前结算碰到的问题在以后的格式合同中进行了修改。对已成事实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要吃透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放矢的办理合同变更。结算工夫在平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就要收集好结算资料。 省内工程因为是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工程量这块争议要小些。

结算工作,要在合同管理阶段早入手、多沟通是非常必要的。总的来说,对固定总价承包部分意味着数量和价格因素形成风险(除合同规定可调整的情况外),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按照这个原则上述地面地砖变更后(假设合同规定地面材料发生更改为重大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应调增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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