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合同文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高速公路从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服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建设工期目标:

本项目建设总工期:36个月(不含缺陷责任期);其中:土建工程24个月、路面工程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为:

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90分以上,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2、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3、力求消除质量通病;

4、确保优良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都必须进行返工,任何质量责任人都必须接受业主的处理。

第五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理部。

组 长:黄斌

副 组 长:丁学峰、唐承铁、唐波、方来、李力、周朝晖

成 员:公司、总监办各部、室负责人、副总工,各监理处驻地高监

第六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符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施工及监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现行的国家与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业主下发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执行。所有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进行评定。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九条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质量意识,从各个环节上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持、鼓励参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路设计、施工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先进管理模式,以提高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规范化、精细化施工,达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的,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实体工程质量隐患,促进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质量监管系统,业主、监理、承包人利用手机端系统规范实体工程的每一道工序的报验和验收程序,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各项工程的实施在时间上做到紧密衔接,在空间上实现统筹安排,避免季节上气候的不利影响,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保证人力、设备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工期短、质量好、消耗少、成本低的效果。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承包人须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施工队伍。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承包人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本项目的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等责任人的姓名和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以及质量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挂牌公示,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安局、公司等质量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均要由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进行作业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技术交底要紧紧围绕和具体施工有关的操作者、机械设备、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艺、工法、施工环境、具体管理措施等进行,交底中要明确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作业标准和检测要求与频率、什么时间完成等。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实行施工员登记制度。承包人必须向驻地监理处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段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将施工员造册登记表报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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