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录用条件确认函

录用条件确认函

先生/女士:

鉴于您与我公司已经签署劳动合同(身份证号: ),拟录用岗位 ,约定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试用期是您与公司相互了解、相互增进的时间。因我公司的录用条件系以员工的学识、能力、品格、体格适合其所从事岗位的工作需要为准,为便于您了解我公司的录用条件,现特向您出具本确认函,将相关录用条件予以告知和说明。

在试用期间,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你的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同样,如果你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的,将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均被视为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请仔细阅读:

通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5.患有精神病、不可治愈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6.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

7.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9.试用期内请假超过 5 天或迟到超过 3 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10.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11.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12.曾经被相关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13.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14.无故拖欠其他企业或单位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5.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16.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17.违反公司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

专门条件:

1.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2.试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3.拒绝接受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规定的岗位职责又拒绝接受重新安排工作者; 5.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试用期内工作任务的。其工作任务如下:

特此说明!

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本人已经收到并详细阅读 有限公司出具的《录用条件确认函》,并完全知悉和理解该说明书的内容及其法律含义。

特此确认。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