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器官法律性质下的分析

关于人体器官法律性质下的分析

班级:11政本 姓名:石丹丹 学号:201106074024

内容摘要:随着医学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越来越广泛。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当人体的器官已经现实地能够成为合同的标的进行捐献甚至移转时,就不可避免地要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层面对人体器官捐献合理性与禁止器官买卖的必要性进行阐释。

关键词:人体器官,器官移植,组织出卖、非法摘取

《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多细胞生物体内由多 个不同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形态特征,能行使一 定生理功能¨’。如脑、胃、心脏、肝脏等都属于器管。以下我们阐述人体器官买卖的合理性分析。

一.人体器官

印度金奈,绰号“贤镇”,这座700万人口的大都市,成为印度

非法交易的主要集散地。如果一个中介花3000美元从印度的贫民身上的转移,这样一张废大的跨国贸易网也是让人难以想象的。 二.器官移植及其对刑法带来的挑战

器官移植是指摘取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也包括某些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内以代替病损器官(或组织)的过程。在器官移植中,提供器官的一方被称为供体(或供者),而接受器官的一方则被称为受体(或受者)。在医学上,根据供体器官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器官移植分为四种:一是异种移植,也称跨种移植,就是将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外一种生物上,如将猴子的心脏移植到狗的身体内、将狒狒的肾脏移植到人体内等;二是同种自体移植,简称自体移植,即将同一生物个体某一部位的器官移植到该个体的另一部位上,如将人头部的皮肤移植到胸部;三是同种异体移植,即将同一种生物某一个体的器官移植到该种生物中的另外一个个体身上,如将张三的心脏移植到李四身上;四是人造机械器官移植,即用人造的机械器官作为供体器官,将其移植到受者身上。当前,“由于自体移植和异种移植不涉及供体权利的转移,一般不发生法律问题”,发生刑事责任问题的可能性就更小。人造机械器官移植则由于更多地关涉供者的财产权利而较少涉及其人身权利,因而也极少产生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器官移植主要是指同种异体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一直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梦想。这一点,无论是在西方的神话传说中,还是在我国古代的神话故事中,都不难得到印证。早

在公元前600年,古印度就有外科医师用从病人本人手臂上取下的皮肤来重整鼻子的传说,这种植皮术实际上是一种自体组织移植技术,它及此后的异体组织移植术成为今天异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先驱。而我国也在约公元前430年就有了神医扁鹊为两人互换心脏以治病的传说。公元1世纪初,西方还流传有圣徒Cosmos和Domian把一名埃塞俄比亚死人的腿移植到一个白人身上的说法。但上述传说未能得到科学的印证,它们更多地是反映了人类关于器官移植的美好愿望。近代移植实验开始于18世纪后期,有实验外科之父之称的Hunter医生在人身上成功地替换了前磨牙。1但器官移植真正得到认真研究并被实用化则是20世纪之后的事情。1902年,法国科学家卡雷尔(A·Carrl)和古斯里(C·Guthrie)发明了血管缝合技术,奠定了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的基础。1936年,前苏联科学家沃罗诺伊(Voronoy)为一位尿毒症患者进行了最早的同种肾移植,但由于对免疫排斥机理一无所知而未采取任何免疫抑制措施,使得病人在术后仅存活了48小时即死去。之后,先后又有多位科学家进行了包括肾移植、皮肤移植等在内的多起器官移植,但均因在今天看起来十分清楚的免疫排斥问题而未能获得成功,“移植外科学因此而步入了黑暗的缓慢发展时期”。2

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广泛应用,为身患器质性疾病的病人恢复健康乃至延长生命带来了福音。器官移植极大地改进了传统的药物治疗方法,大大提高了病体的存活率与个体生命的质量,使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重获健康的希望。据了解,目前全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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