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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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1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确保到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范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 2 / 3

益、不留后遗症。

3.坚持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4.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市级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以及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统筹本地区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组具体实施;村、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合作,形成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实施61万亩(海城市40万亩,台安县6万亩,岫岩县9万亩,千山区6万亩),其中:对海城市温香镇,台安县西平林场,岫岩县石灰窑镇、药山镇,千山区甘泉镇、大孤山镇实施“整乡(镇)”推进;2016年,扩大工作范围,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实施120万亩;2017年,继续全面推进实施120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

开展工作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有序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对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相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四、重点任务

1.清查承包档案资料。对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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