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一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二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三条 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地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
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面积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面积验收
(一)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
利用验收图或GPS定位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或作业设计图,下同)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调绘或用GPS绕测面积,并以重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退耕农户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二)几种情况下的面积认定
1、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2、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认定保存面积。
3、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作业设计为依据认定面积。
4、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
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2米)]×林带长
第十七条 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原有享受补助政策的林种发生改变的,以此次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郁闭度调查
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第十九条 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