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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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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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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