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教研办(1998年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研[2000]1号)以及海南大学2012年《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之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以培养和造就法学专业高级学术型人才为目标,要求博士研究生: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高阅读和理解外文资料的能力,能用外语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二、研究方向

本学科设以下五个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方向 民法学方向 商法学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海洋法学方向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本学科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本学科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导师为主要负责人。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本学科的课程学习总学分13学分,不包括学术活动。 本学科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2学分/40学时);外国语(3学分/60学时,其中专业英语20学时、1学分;专业课6学分(含专业Seminar,20学时、1学分)。共11学分。

(2)选修课:按1学分/20学时开设,共2学分。

(3)学术活动:记1学分。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术报告10次以上或做研究成果汇报2次以上。

六、培养环节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和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等作出具体安排。

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论文研究计划应在第三学期期末提交,主要包括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提纲、研究进度和计划、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创新等内容。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察。中期考核按照不同专业方向,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初进行。中期考核主要是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考察。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并至少公开发表2篇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综述材料,主要陈述入学以来的政治表现、学习的课程及修完的学分、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完成科研成果的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博士生中期考核包括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检查和综合考试二部分,其中综合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和口试。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检查主要了解博士生是否修完了规定的学分和必修环节,是否发表了符合规定的学术论文;笔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口试重点考察博士生是否能综合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学院统一组织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各学科方向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成立由3-5名教授、副教授组成的中期考核委员会,学科负责人任主任。中期考核的综合考试由中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并在考试前一个月将考试范围、时间等通知博士生。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的检查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

未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的,未发表学术论文或虽然发表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论文研究阶段。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末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或者科研能力极差,中期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不适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中期考核的其他具体工作参照海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申请学位论文的开题。

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文献综述。为了学位论文开题而撰写的文献综述,必须涵盖40篇以上与论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法学文献,且在10000字以上。文献综述应当包括不少于5篇的外文资料,并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学术界近三年的相关科研成果。

(2)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载明学位论文题目、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写作思路、主要观点及研究内容、文献综述、参考文献、重点难点等内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以体现研究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开题报告须经学院评审小组评议。开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各学科方向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开题,方为通过。未通过者限期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按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开题报告。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

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4、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博士生实行学术报告制度,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内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1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记载成绩。

6、科学研究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不少于30本的专业书籍,并向导师提交相应的读书笔记;应当积极关注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理论动态,广泛阅读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法学文献。阅读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确定和调整。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海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在CSSCI检索源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CSSCI法学类检索源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或在S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2篇。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的撰写

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最重要环节,反映了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二年,论文应当不少于10万字。导师应当对学位论文的写作给予认真指导,并定期检查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大的创新见解或创造性的成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立论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结构安排合理,材料翔实,重点突出,论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流畅。

2、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博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末(6月底以前)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对开题报告以来的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申请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博士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同时相应推迟答辩时间。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的博士研究生,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是否达到开题报告中的预期要求,包括是否全面掌握了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研究思路是否正确、可靠;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了正确的科研方法,是否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论文是否能按时完成等。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小组,检查小组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须为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中期检查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本学科方向内公开举行。博士研究生在介绍论文工作时,应阐述自己已完成的工作,已取得的成果,预期获得的成果,完成论文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今后的工作计划等。

检查小组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作出评价,并提出可否按原计划进行的意见。检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如发现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有原则性错误,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及时改选论文题目;如论文未按开题报告的要求进行,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3、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参加预答辩。预答辩由各学科方向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3-5名本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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