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 - 图文

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09.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10.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

111.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 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1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14.消防检查,每年1次。消防演练,每半年1次。

11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6.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117.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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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18.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安全费用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0%。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9.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0、30。重伤:10、50、100。损失:1000w、5000w、1y。“以上”包括本数 1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1.除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变化,其他事故为30日。12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23.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2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125.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26.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127.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128.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记住4个字:承重结构)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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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最低保修期限:供热与供冷系统至少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主体为合理使用年限。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30.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31.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仲裁协议)2)专业性3)独立性(诉讼与仲裁的效力)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6)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司法强制性)。

13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133.行政复议的特点: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134.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

135.行政诉讼的特点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行对人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3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

137.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138.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9.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被告、签订、履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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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40.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14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42.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

14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诉讼,但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加入到诉讼中,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

14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双方当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145.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46.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进行④和解,提起⑤反诉或者⑥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一般授权(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47.证人证言: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搭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8.勘验笔录: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4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人证言有: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②有利害关系的;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5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强制性担保)。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15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15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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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30仲裁制度

15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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