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选活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完成省教育厅2007年度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第二批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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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规定:“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应“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确立了“至2010年前,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艺术教育体系”的目标和“在全国评选出30个地(市)或县(市)级学校文体活动示范基地”的任务。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是我市贯彻教育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艺术教育规程》,进一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以艺术教育为切入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特色学校,将对全市学校在探索办学经验,增强办学效益,提高办学质量等方面起到实验性和示范性作用,对推动我市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
和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做好规划,落实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评选范围
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必须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和法规;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好,管理科学,师资队伍健全;办学质量和艺术教育在当地享有很高声
誉的中、小学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和评选:
1、学校未按教育部规定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课时;教学无教材,无大纲、教参;
小学、初中未按规定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堂器乐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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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音乐、美术专职教师不足额;现有教师不能胜任基本教学。
3、学校从未承担或参与过县级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立项的有关艺术教育教学科研或教
改实验。
4、学校艺术教育场地不能满足现行教学和活动需要,没有一间结构合理,设备齐全,配套规范的音乐专用教室和美术专用教室,没有一间课外艺术活动专用教室。 5、学校艺术教育器材、设备未达到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普九”合格验收的相
关要求。 三、申报与验收
1、学校可根据《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估细则》(见附件一)的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是否自愿申报。申报学校务必认真填写“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二),并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查报告一份和自评打分的《四川省百所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估细则》一份,作为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区(市)县教育行政部
门。
2、各区(市)县教育局在学校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后推荐1所学校(中、小学不限)争创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并打印书面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与学校申报材料一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区(市)县教育局应对其争创工作进行指导。没有任何自愿申报学校的区(市)县可弃权,有自愿申报学校但未按时交
申报材料的区(市)县视为弃权。
3、市教育局将于2007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织力量对争创学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称号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