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二条 医院审计科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院长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科室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医院设立审计科作为医院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部门和科室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医院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修建工程项目;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科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审计科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
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条 审计科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一条 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院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