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读后感WORD版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的读后感

近期,笔者读了威廉·M·兰德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克里夫顿·R·马瑟(Clifton R.

Musser)法与经济学教授)和理查德·A·波斯纳(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资深讲师)著,译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翻译的《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深受启发。

本书以一个新颖独到的视角,检视了当今美国法律中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公开权以及非法挪用等。其内容广泛,举凡从私人信件的著作权到商业方法的防御性专利,从视觉艺术中著作人身权到商业储存的做法,从专利上诉法院的影响到米老鼠的管理,均属其讨论之主题。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和政治学,数字化的挑战,众多的制定法和法官所创立的原则以及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原则的互动,这些都在此一一得到考察。其处理方法既是实证的(以理解法律本身之意思为本),也是规范的(以法律之改革为宗旨)。

该著作首先分析了一般财产的经济学,从而将知识产权置于一个有关最优财产权的更大理论之中,提出了著作权保护的一个一般性经济理论,而且加以模型化。考虑到技术的进步,有关创造性这一概念的变化,特别是对于公共领域作为创作新的表达性作品的一种关键性输入资源的作用强调不足,我们强调在确立该保护最佳范围时存在困难。并继续分析并考察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有关独立创作的构成条件、对思想与事实不予保护、著作权所有人对演绎作品的独占性控制以及合理使用的抗辩。之后转向未发表作品著作权以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对该作品的复制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方面,探讨了该原则在滑稽模仿和同类体裁(嘲讽表演与讽刺)中的应用,而且还将商

标纳入讨论范围,因为在有关滑稽模仿的案件中,涉及商标的比涉及著作权的还要多。作者主张,商标法的首要原理可以被解释为使商标在减少消费者搜索成本(search cost)方面的价值最优化的努力——即使在那些以原告商标的淡化(dilution)而不是以消费者的混淆(confusion)为依据而指控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亦然,尽管我们对商标反淡化理论可能的扩张也表达了某种关注。作者提出了人们常忽略的一个问题,即著作权在阻止表达性作品的“拥塞”(congestion)以及由此导致的在价值减损方面的作用。作者主张回归一种可续展保护期的体制,以取代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所创设的制度,即除了雇佣作品的情况外,它规定了一种单一的不可续展的保护期限,现为作者去世之后70年;雇佣作品的保护期限也是很长的。此外讨论著作权的其他话题。这些包括著作权保护适用于现代艺术的风格,它所强调的是观念性而不是表达性的东西,比如“挪用艺术”(Appropriation

Art);也包括将著作人身权引入美国法,即《视觉艺术家权利法》(Visual Artists Right

Act),并强调了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是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观念艺术,二是著作权法在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基本区分,即前者不受保护而后者是受保护的。作者也提出这样的一般性问题,即对于那些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比如绘画与雕塑,著作权是否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叙述与评价《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作者还讨论了雇佣作品的原理,并且以作者独有的经验性方法,试图来解释为什么知识产权法总是在不断地扩张。本书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紧密联系,并提出了专利保护的最有说服力的情形——尽管并不必然支持机具扩张性的可专利(patentability)概念和专利保护期限,正如法律所采纳的那样,也就是即使有商业秘密

法(作者认为不应该被取消,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取消),但在某种程度上专利保护仍然是必须的,因为如果发明人没有专利制度可选的话,商业秘密法就会造成社会成本,而专利制度则能够将这种成本最小化。商业秘密法填补了专利法的某些空隙;实际上,商业秘密法使专利法称为必需,而专利法也使商业秘密法称为必需。该书考察了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创设对专利法与实践所产生的效果,该法院对专利上诉案件享有专门管辖权,这可能是知识产权领域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最有意义的一项制度创新,并验证了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与著作权所带来的主要的反垄断问题。这些通常用语,例如“专利垄断”与“著作权垄断”,并不只是语言上的修辞用法。虽然大多数的专利与著作权并不为其所有人赋予实质性的垄断势力,但有些却确实如此,而更多的则是被人们担心可能如此。最后,该书论及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探讨那些决定知识产权法演变以及目前范围的政治力量,强调利益集团与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这两者在近几十年来知识产权扩张中的作用。

读完该书,深受启发。

第一、经济学使法律得到很大的简化。知识产权法包括各种不同的领域,涉及到不同的制定法、法官所创制的规则和原则,以及不同的法律词汇。而且知识产权法的对象涵盖各种不同的行业和行为。但是,经济分析揭示了在法律与实践多样性之下的大量共同之处。他们在法律上的区别远多于真正有意义的区别。经济分析使得知识产权法得以整体被把握,存在于不同领域和案件中的许多共同点,就与他们之间的重大差别,一起为人们多清晰可见。

第二、经济分析不仅统一了知识产权法的不同领域,而且将知识产权法与普通财产法连接起来。基本的产权经济学平等地适用于知识财产和物质财产。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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