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纳雍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雍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及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结合纳雍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纳雍县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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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养殖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全面开展六冲河、三岔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黔中、夹岩水库水质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 (九)《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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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十一)《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十二)《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十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十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

(十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七)《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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