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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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作者:李佳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05期

摘 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根据我国市场发展的形式和国家的发展要求,对企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本文提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一专业名词,实质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是较为常见的,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国家的税务规定有部分是无法达到统一的,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的会计处理的过程与税务处理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发生了不同点。本文笔者通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1.增值税的涵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

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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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的原则与税法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内容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定,其规定指出收入主要是企业在日常生产和经营的各种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与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做了多个条款的限定。特别是其阐述的第四条规定。这条规定指出的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等内容对税务和会计处理针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办法出现一定的税务调整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来源于增值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会计实务中需要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处理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解决因素。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

1.将企业的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个人代销

(1)买断某类商品后由其他个人或组织代销的会计处理方法

买断货物的一般含义是,在双方经过签订协议后,由委托方依据协议中货物价格的拟定进行货款的收取,货物的销售价格需要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进行自行拟定,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价格之间的差额所有归受托方。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当协议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与其有协议关系的其他人进行代销时,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基本上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确认条件,随后可进行会计收入的处理。在协议中的受托方进行了标准的收入确认后,将根据国家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根据对货物进行买断的情况进行视同买断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的要求进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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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委托代销方进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

协议中的委托方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对协议中进行代销的货物发出时,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将代销货品计入借记栏,而将库存货品计入贷记栏中;第二,当委托方收到代销的清单,可以将其货品的应收账款计入借记栏,将其产生的主营收入计入贷记栏中;第三,将收的手续费的相关发票时,将销售费用计入借记栏,应收账款计入贷记栏中;第四,当委托方收到代销货物的货款时,将银行的存款项目计入借记栏,将应收账款计入贷记栏中。

2.企业承担代销货物的销售

将代销货物进行销售的过程需要对货物的委托和代销的整个环节中的各个因素进行深入的考虑与研究,将交给他人代销的方式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税务缴纳的方式需要将其视同作为买断以及手续支付这两大类中。货物的代销处理同样是遵循这大类方式,可以为企业增值税的合理抵扣标准提供保障。

3.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以及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加工的货物,这些用于企业的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中。货物在生产出之后,其所有权属于进行货物生产的企业,这种关系并没有变化,货物在没有流出企业的情况下是不符合企业会计标准所进行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是经常不会做关于销售的处理的,而是按照企业的成本进行相关的结转。企业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属于企业会计处理中视同销售,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进行增值税的缴税内容。 4.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在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其货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于企业内部的领用,是一种企业资产的形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转变,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这种情况的产生企业的会计处理上是不能将其列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处理方法。这种情况在企业的运营的过程中在税务法的相关要求下是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对增值税的纳税的过程中主要进行其公允价值的计算之后进行纳税。 5.企业对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己生产以及委托第三方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即企业把相关货物以非货币性的福利形式发放给内部员工,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部分经济利益从企业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流出,这种情况符合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所以可以将企业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借记栏中,将企业中主营业务收入计入公允价值的借贷栏中,企业的增值税通过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提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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