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21R1 下发日期:2015年月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高原机场运行

1、目的

1.1本通告是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为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进入高原机场运行及对在高原机场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1.2本通告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的运行的批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承运人。

3、定义

一般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1532米(5000英尺)及以上,但低于2438米(8000英尺)的机场。

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2438米(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

高原机场:一般高原机场和高高原机场统称高原机场。 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运营人实施的目的地或起飞地机场为高高原机场的运行 。

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根据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特点,失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行困难的系统。

高高原运行敏感部件:指在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器上,易受到高高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危及飞行安全的部件。

4、基本要求

4.1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

a.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非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行一年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b.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在运行基地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在一般高

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或偏离本条a、b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原机场运行的时限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格证持有人CCAR-121部中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机务副总或总工程师)近10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2)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负责人、运行控制负责人、机务工程负责人近5年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4.2飞机

4.2.1实施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

a.所运行机场的标高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降包线。

b.飞机的供氧能力应当符合所运行高原机场及航路的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并且满足机组人员在着陆后至下一次起飞前的必要供氧要求。

c.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座舱增压系统应当为经过型号审定或者其它方式批准为适应高高度起飞、着陆运行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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