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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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XX]10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XX]65号)精神,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的设立

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在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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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的入库级次 (一)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二)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宅为非普通住房。

四、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税收管理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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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

1、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符合税收减免政策及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不征税手续。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时,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对已征税款分属地和级次入库。 (四)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手续(不征契税手续)和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加强信息传递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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