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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 理终止: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 有: (四)返还财产;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五)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六)修理、重作、更换;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十)赔礼道歉。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 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适当的补偿。 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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