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至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事法律行为无效。 利益的;(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总则第一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任。 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 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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