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办公楼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云南省宣威市振华建筑建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 工程地点: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3016.16m2,建筑总高度:18.6m,建筑层

数:5层,框架结构。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由承包方全额垫支)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图所示的

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这些工作内容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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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2010年4月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价人民币伍佰万元,根据实际完成工程

量据实结算

¥:500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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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9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曲靖宣峰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章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宣威市宛水街道办事处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0874—7250038 电 话:0874—6148766 传 真:0874—7250038 传 真:0874—6148766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宣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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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655400 邮政编码:65540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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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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