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
在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中涉及租用土地及拆迁费用,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等引起的迁改费用(单独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分摊计入交付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1.修建大型临时设施、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费用等。
2.因过渡工程引起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费用等。 3.临时性用地如取弃土场用地征用费。
4.临时工程、过渡工程、施工措施引起的迁改不计入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使用建设资金支付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流动资产交付。 第六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项目严格按项目需求筹措建设资金,除全额资本金项目外,一般不得产生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转入企业资产。
第六十四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资金,按项目实际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六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后评估一并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对非控股合资公司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50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