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不能到岗工作的,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因私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须请事、病假的,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情况紧急,难以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向相应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后补书面手续。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带薪假之规定请假的,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履行相关手续,后补书面手续。
第五条 员工超假不能按时回公司上班,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延假,程序同样按请假长短逐级审批,回公司后补办请假单。
第六条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未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的,按照每小时计算扣除相应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通报。
第八条 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当月事、病、休假情况核定工资扣除情况。
第二章 事假
第九条 事假工资扣发,按照实际请假时间(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除,即:应扣除的事假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请假时间。
第十条 员工事假单次不得超过5天,累计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病假需提供医院就医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实际工作本公司 年限 工作年限 5年以下 10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10年以下 10年以上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5年以上,20年以下 20年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累计计算周期 6个月内 12个月内 12个月内 15个月内 18个月内 24个月内 30个月内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含非因工负伤),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7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9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100%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的: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5%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计发。
第十四条 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应与第二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如在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