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教育公平与政策改革
摘 要:教育公平属于社会公平范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文章从教育公平的内容入手,分析目前制度安排下存在的教育不公现象,希望借助公共教育政策改革的推动和机制创新,克服教育不公带来的实质危害和消极影响,促进教育的公平性,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直以来,教育公平就是人类的理想,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就将“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作为至高无上的追求,无独有偶,西方的柏拉图也提出公平和正义之说,强力倡导“社会公平即和谐”,哈佛大学的哲学大师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权利,对经济社会的安排应使之合理并尽可能地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马克思以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石提出了将劳动作为衡量尺度和实现途径的公平观。其实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准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和社会的权力关系的理想追求,它尊重每一个人实现自我生存、发展的权利,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和结果公平。
一、关于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在现代社会它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具体内容: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从社会的最低底线意义上体现我国
公民作为国家主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认同;保证每位成员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确保每一受教育者都享有大致相同的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对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应该以“利益补偿”的方法来保证;为了保证以上各方面公平的落实,还必须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即程序公平,制定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制规则保证教育的公平实现。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受教育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社会关系是以人为中心的,所以社会公平必须围绕人的权利来展开,首先是要尊重保障人权同时还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涉及每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权利公平意味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切实地尊重、保障每个人的各项权利,让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第二,是机会公平也叫起点公平,社会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升迁、发展的机会。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平等地获得政治参与、投资创业、文化教育、资源利用、职务升迁、接受教育和培训、劳动就业、获得信息等方面的机会。教育机会公平要求教育系统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教育参与机会,使人人都能获得社会的公共教育资源以求发展;教育机会公平是实现权力公平的前提,虽然教育机会公平不一定必然导致教育结果公平,但如果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对于一些身体、心理等方面有缺陷或残障或残疾的人士,社会为其创造条件,满足接受教育的要求,使其能够享有与普通人相当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就
是机会公平的体现形式。
第三,是教育规则公平与过程公平密切相关。它是指社会中教育内部运行的各项规则具有合理性和统一性,它要求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大众的愿望和要求,如果违反行为规范的约束,就要付出代价。规则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我国教育政策有失公平的主要表现
现阶段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促进社会公平。而社会主义公平的视线,需要解决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教育的均衡、协调公平发展,对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因为根据明瑟收益率可以知道,教育是增加人力资本、改变自身命运的工具,同时因为教育对弱势群体的个人收益率更大,对这部分人进行教育投资,教育的效率也就更高;如果教育机会均等,则有利于缩小弱势群体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因此,对政府而言,保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公共教育资源,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而且也能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率。然而现实的情况并不如人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实行统一的高考制度
统一录取标准,这似乎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由于各省之间采取分省划线录取,而且各高校名额有限,录取分数高低不一,对考生实际上造成了不公平。以2003
年为例,北京市共有9万考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分配招生指标1112个,平均80个考生就有一人能上北大、清华,而有50万考生的河南省仅有168个指标,近3000考生才有一个幸运者上北大清华。这首先从起点上就有失公平,其他省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本来就不及北京,而长期受教育环境和基础教育水平差别带来的认知能力上的差异,更是不能比拟,再加上教育机会和教育规则制定的不公平,教育结果公平就成为一句空话。根据罗尔斯关于公平的分类:一类是“均等性公平”,其核心概念是均等地对待条件相同者,例如,人人生而平等;一类是“非均等性公平”,其核心理念是不平等地对待不同者,如多劳多得。’为保证公平的实现,罗尔斯提出了三条著名的原则:“一是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二是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位、利益等应向所有人开放;三是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 2.实行大学高收费政策
大学教育是一种拥挤公共产品,根据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原则,谁获利谁付费。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教育具有正外部性,因此政府应该适当进行补贴,使得高等教育总供给量达到社会最优供给。所以,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各承担一部分成本。然而,就我国已经实行的高等教育高收费和高财政资助制度中,重点院校所获得的资助明显高于一般地方院校,公立院校
明显高于民办院校,即使在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较好的地方,也是实行“高收费和低资助”的状况,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政策根本无法满足学生的资助需求,所以要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应该在“高收费+高资助”的财政政策方面,实现教育公共资源向低收入群体转移,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3.重点建设部分大学的制度安排
此举是我国迎接加入世贸组织,提高国际竞争力,与世界接轨的英明之举,也正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作用,使得公共教育资源更加向少数重点大学聚集,形成教育系统发展的“马太效应”,不仅如此,这一举措还有着更深远的影响。根据2004年北京大学李文利教授在《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对入学机会和资源分配公平的促进》一文中的调查显示:由于财政因素的支持和学术声望无形资产的影响,“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不仅获得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而且这些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强,高中成绩处于上游的学生进入\5”和“211”高校学习的机会明显大于成绩中下者。在这些学校中,质量越高的学 校,学生获得资助越多,实际支付成本越少。 4.扩大招生规模的政策导向
扩招使更多的适龄青年进入大学校门,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了入学机会,降低了原来入学机会稀少的情况下的机会不均等。但是,随着入学机会的增加,高等教育质量不均等程度又在加剧,由于扩招,各校纷纷竞抢生源,但是由于公共教学设施、师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