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福建工程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闽工院教 [2005] 2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创建和谐有序的教学环境,保障师生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文件制订。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条例,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做好教学工作。每个教师应努力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在本学科领域刻苦钻研,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格管理。 6、身心健康,以饱满的精力投入教学工作。

二、培养计划

第四条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内容包括:①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②学制;③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别、学时和学分分配、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④教学进程总体安排;⑤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等)。

第五条 制订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制订培养计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的战略思想,从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出发,体现学校办学定位以及

各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 制订培养计划的基本原则制订培养计划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整体优化,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的原则。

第七条 制订培养计划的一般程序

1、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由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

2、系(部)负责主持制订培养计划,教学人员广泛参与研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由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研讨审议,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培养计划、论证报告和培养计划审定表。

3、教务处组织培养计划的审定工作,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 培养计划要保持一定稳定性,培养计划一经制订必须严格执行,在一定周期内不作大的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需由系(部)主任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重大变更的需报请分管院长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

三、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人才培养目标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教师选用(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应参照教育部或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要准确地贯彻培养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服从课程结构与培养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培养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编制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目标(课程性质、教学方法、学习目标、基本要求、课程类型、先修课程),课程内容和要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分配,课程参考资料和必要的说明(本大纲特点,教学法建议等)。

第十二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一般程序

1、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由开课教研室负责编写,征求相关专业系意见,由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2、其他课程教学大纲由开课教研室负责编写,提交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跨系开课课程教学大纲由专业所在系向开课系提出课程基本教学要求,开课教研室负责编写,专业所在系与开课系协商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含实践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每

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四、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主要载体,做好教材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五条 建立教材建设制度制定教材建设规划,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支持教师编写有特色的教材,争取出版一批高质量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六条 建立教材选用制度教材选用应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教材、公认水平高的优秀教材、国家精品教材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一般程序

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选订教材,由教研室集体研究,教研室主任确定,报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全院教材征订工作,各系(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征订计划。

第十八条 自编教材(讲义)印制需填写《自编教材(讲义)印制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批准后列入印制计划。

第十九条 教材订购一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订购,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讲义和教学参考书等。

五、任课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担负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师德师风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质量。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得教育教学规律,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学院正式聘任的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在聘任主讲教师时应贯彻择优原则,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第二十二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开课程规定的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和相关实践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并能独立胜任教学工作。

2、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编写好教案。

3、参加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且正式向学生讲述过部分章节或在教研室经过试讲,经教研室教师评议确认效果良好,可保证教学质量。

师资紧缺的专业聘任未具备以上条件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在教研室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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