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结构和在受压元件上焊接非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以及主、辅机本体和转动部件的焊接修复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碳素钢(碳含量≤0.35%)、普通低合金钢和耐热钢的焊条电弧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药芯焊丝电弧焊、氧一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其他的材料、部件和焊接方法,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4191 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和等离子焊接、切割用钨铈电极 GB/T 4872 纯氩
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B 6819 溶解乙炔
GB 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T 12470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GB 17394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50236-19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675 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DL/T 678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DL/T 67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 734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 DL/T 752 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 DL/T 753 汽轮机铸钢件补焊技术导则
DL/T 819-2002 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DL/T 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DL/T 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HG/T 2537 焊接用二氧化碳
JB/T 3223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JB 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84)电基火字第146号《电力建设金相检验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4-11-14
基建司电基(1993)15号《火力发电厂金属光谱分析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3-07-06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6-08-19
精选
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25 3 一般规定 3.1 总的要求
3.1.1 除相关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部分外,火力发电机组的焊接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作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于火力发电厂相关设备部件的修复、技改除应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外,其焊接工作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3.1.2 电站钢结构焊接工作应按DL/T 678的规定执行。
3.1.3 焊接工程应事先根据DL/T 868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确认、制定工作程序,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和必要的焊接施工措施文件。
3.1.4 焊缝质量检验应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质量要求分类进行。
3.1.5 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缝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1.6 重要部件的焊接修复应按照专门的规程、规范、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3.2 企业及焊接人员
3.2.1 承担火力发电厂焊接工程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3.2.1.1 具有国家认可的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企业资质,具备相应的质量体系。
3.2.1.2 企业的质量体系中应对焊接工程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在焊接工程施工中,企业的质量体系应能有效运行,确保焊接工程的质量。
3.2.1.3 具备3.2.2所规定资格的焊接人员,并应明确符合资格的专业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的焊接技术工作。
3.2.1.4 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焊接装备条件。
3.2.1.5 承担火电厂焊接工程的企业应经常组织焊接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3.2.2 企业在承担火电厂焊接工程时,焊接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2.2.1 焊接技术人员
a)焊接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焊接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一年的专业技术实践;
c)在焊接工程中担任管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焊接技术人员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焊接工程师资格。
3.2.2.2 焊接质量检查人员
a)火力发电厂焊接工程中的焊接质量检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
b)焊接质量检查人员应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c)焊接专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焊接质量检查高级资格。 3.2.2.3 焊接检验、检测人员
a)焊接检验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DL/T 675的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 b)焊接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应按照考核合格项目及相应的级别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c)评定检测结果,签署无损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必须由Ⅱ级及以上人员担任; d)从事金相、光谱、力学性能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2.2.4 焊工与焊接操作工
精选
焊工与焊接操作工应按照DL/T 679的规定参加焊工技术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书,并按照考试合格项目适用范围从事焊接工作。 3.2.2.5焊接热处理人员
a)焊接热处理操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b)焊接热处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区盥上妄他辐应L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3.2.3 焊接人员的基本职责 3.2.3.1 焊接技术人员
a)贯彻工程质量方针,掌握工程概况,编制焊接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焊接技术措施,参与焊工技术培训工作;
b)组织并参与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制定焊工技术培训方案; c)在施工前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在工程中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 d)参与重要部件的焊接质量验收;
e)记录、检查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办理本专业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移交,组织进行焊接工程专业技术总结。
3. 2. 3. 2 焊接质量检查人员
a)编制焊接质量验收项目和实施计划,负责焊接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及相关质量措施的实施;
b)参与焊接技术措施的审定,深入工程实际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实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c)确定受检焊缝或检验部位,记录并监督检验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统计;
d)掌握焊工技术状况,检查焊工合格证件。对违章作业或作业质量不稳定的焊工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有权建议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吊销焊工合格证书;
e)及时积累和总结焊接质量监督资料,整理焊工质量档案,配合整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并移交。
3. 2. 3. 3 焊接检验、检测人员
a)按照指定部位和委托内容依据本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做到检验及时、结论准确、及时反馈;
b)填写、整理、签发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配合有关人员整理、移交专业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c)对外观不合格或不符合无损检验要求的焊缝,应拒绝进行无损检验。 3. 2. 3. 4 焊工与焊接操作工
a)按照DL/T 679规定的合格项目适用范围从事焊接工作;
b)熟悉并严格执行焊接作业指导书和焊接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c)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自检;
d)当作业条件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相符时,应停止或拒绝施焊。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停止施焊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3.2.3.5 焊接热处理人员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按照DL/T 819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3.3 材料 3.3.1 钢材
3.3.1.1 钢材材质必须符合设计选用标准的规定,进口钢材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钢材必须附有材质合格证书。首次使用的钢材应收集焊接性资料和焊接、焊接热处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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