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工程招标文件

1、评标小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排列出有效标的次序。

(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而未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打印(除注明须签字或提供复印件外),或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未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均为原件); 4、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工期大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九)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或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投标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报价书中的报价下浮率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允许更正小写; 2、投标文件中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或数据等情况。

八、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本工程实行“总造价下浮法”同时结合已建或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评标,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中标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看报价分为(80分)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范围为总价让利下浮12.00 %—17.00% (含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超出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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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五年对投标人的已建工程的质量分为(10分)。 (三)项目经理资质、业绩、信誉、资金实力分为(10分) (四)本工程创建文明标化样板工地附加分为(2分)

(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推一年内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或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推三年内有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或被纪检、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项目经理,不得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具体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记录为准)。如经查实,则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九、定标方式

定标方式:总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一)评标小组按各投标人总得分高低推荐前二名为中标候选人,以最高得分者为预中标人。当最高得分出现并列时,以报价下浮率绝对值大者为预中标人;当最高得分与报价下浮率均相同时,则当场抽签确定预中标人。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到招标单位指定地址进行宣布中标单位。

(三)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由第二名为预中标人进行公示。第一名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招标人落实中标单位后,在公司门口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的,由招标单位正式向中标单位核发的《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

(五)中标单位报价预算有误,以后发包人不作增减处理。

(六)若在公示中招标人证实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作废标,另行考虑其他中标人。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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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合同

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2天内和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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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件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发包人提出涉及承包人的主要条款,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承诺。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的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后 × 日内批复。

(二)工程开工×

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应在 × 天内开工。 (三)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以承包人的中标工期为准。

(四)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 1、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造价 ×× %以上。 2、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3、不可抗力。

4、非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提前竣工的相关措施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或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二、质量与验收

(一)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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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无特殊要求。

(二)工程质量等级

承包人中标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工程质量由诸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和仲裁。

工程竣工后经质监部门核验,不能达到要求质量标准等级的,作违约论处,违约金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28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后14日内予以认可或提供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正常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处罚

(一)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没收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工期处罚

如延误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处罚,依次类推,如延误总工期超过10日历天,则没收工期保证金;如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签字后,顺延计算。

(三)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及更换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附表三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到岗到位,出勤不得低于 23日历天/月 (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结果为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所指派的项目经理除不可抗力外,必须到位,出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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