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
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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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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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行良好。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协议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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