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 的后果。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第一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综合判断,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如果乙有毁坏尸体的故意,则乙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如果无法查明乙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毁坏尸体,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认定为具有毁坏尸体的故意,按照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

3、日本案例:甲在一个水袋里装满水,带着水袋,要穿行沙漠。乙要杀甲,偷偷的将水袋里面的水换成沙子。与乙没有意思联络的丙也想杀甲,将水袋钻了一个孔。甲在沙漠里面想喝水时,发现水袋是空的,渴死了。甲的死亡应当归属于谁?

解析:因果关系讨论的结果是具体的现实发生的结果。乙将水袋里面的水换成沙子。该行为导致甲渴死。虽然乙也可以主张,没有自己的行为,由于丙钻了一个孔,所以也会导致甲死亡,因此自己的行为不重要。但是,甲的渴死是由乙的行为导致的,当乙将水换成沙子以后,丙的钻孔行为已经失去意义。

该案例和以前讲过的案例有所不同,以前的案例是,甲要穿行沙漠,乙给甲的水袋里面投毒,丙钻孔。甲在沙漠里要喝水时,由于丙钻了孔,漏掉了水,没有水而渴死。甲是渴死的,而渴死是由丙的钻孔导致的。因此,甲的死亡与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4、盗窃罪可以公开吗?:乌鲁木齐一名法官朋友询问的案件:早晨,甲入室盗窃,主人乙(老大妈,虔诚的穆斯林)在做礼拜,看到甲,由于做礼拜不能中断,不能去拦阻,甲见此情景,便在乙面前大摇大摆的将东西拿走。甲构成什么罪?如果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请说明充分的理由。如果因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请说明充分的理由,并且说明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并且说明充分的理由。

解析: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的,抢夺罪、抢劫罪是公开的,那么抢夺罪、抢劫罪就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但是司考真题答案认为抢夺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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