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
1、目的
为确保产品质量,使所生产的产品都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从原材料入厂、生产过程、成品出厂全过程进行监测。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3、职责
3.1本制度的落实由质管部负责,并做好记录。
3.2 进货检验、验证与试验所需标准、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一切证件由供货方提供。 3.3 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及相关标准由质管部负责搜集与制定。 3.4 检验项目与检验内容按合同规定或标准执行。 4、工作程序 4.1 进货检验
当综合部购进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外协加工产品到货后,报质管部进行验收。 质管部根据货物清单,检查外观质量,查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以及生产许可证等是否符合合同或标准规定。如经外观检查或经验证有质量问题,可抽样进行检验;如符合标准或合同规定,库房保管办理入库手续,如不符合标准或合同规定,则可办理退货。 4.2 过程检验
4.2.1 在生产过程中,检验人员对关键控制程序进行质量检验,以避免不合格产品转入下道工序。
4.2.2 过程检验采用巡回检验的形式,车间质检员对本车间分管区域所生产的工序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经检验符合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则可进入下道工序生产;如不符合标准或检验规程的要求,则标注“不合格”标识或放入“不合格品区域”。
4.2.3 对经过程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根据不合格缺陷的严重程度,由质检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质管部和质量负责人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别作出返工、返修、降级或报废处理。
4.3 出厂检验
4.3.1由本公司质管部化验员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进行检验,批批检验,不可遗漏批次。 4.3.2每批产品出厂前由本公司质管部化验室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3.3 出厂检验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做为产品检验的依据。制定的企业标准要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4.3.4 出厂检验项目按标准规定执行,企业必须具备检测手段,对出厂的产品批批进行检验,做好记录并出据检验报告,以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4.3.5 检验时,检验员要做好检验记录,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报告,由检验员签章后方可入库、出厂;对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做返工或报废处理。 4.3.6检验时,检验员要独立的根据标准和检验检验数据对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判定,任何人、任
何部门均不可进行干涉。
4.3.7 因本公司目前对星号检验项无检测能力,检验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