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3.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4.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55.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又称作工业产权。 56.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57.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8.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59.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60.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 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4年:涉外合同。5年: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2. 结婚须具备的法定条件:①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63.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②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64.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5. 犯罪的实质:具有社会危害性。
66.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67. 刑事责任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16周岁以上,包括已满16周岁)
68. 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可分为故意和过失。(1)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b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2)过失: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69. 犯罪的停止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
70.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在共同犯罪中分为主犯和从犯。
71.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72.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73. 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7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75. 剥夺政治权利涉及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4)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76. 刑法第65条第l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77.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8. 累犯的法律后果:(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79.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0. 数罪并罚的原则:(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数罪并罚时,分别量刑,以最重的罪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81.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2. 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
83. 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亲人或他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84.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85.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6.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87.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88.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90.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91.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3.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5. 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9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97.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98.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99.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0.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