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的若干思考
关于对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的若干 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5期 关于对禁闭室严管队 高危犯监区的若干思考 于荣中 一
,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的概念及其关押对象
禁闭室是监狱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防止罪犯脱逃,行凶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场所,
也是通过强制措施,促使罪犯反省悔改的重要阵地.对罪犯使用禁闭室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对违犯监规
纪律,破坏监管秩序的罪犯所使用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手段;二是为确保监管安全,对某些罪犯所采
取的一种强制性的防范措施.大量使用禁闭室的主要是第一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8条
对其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
闭:(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
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
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
其他行为的.”
严管队是监狱对具有现实危险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现实表现差的罪犯进行严格管理教育的专门场
所.对罪犯实行严管不是狱内行政处罚,是分级管理,分级处遇的一种形式,是维护监管安全,防止罪犯交
叉感染,建立良好改造秩序的重要措施.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进入严管队被严管的罪犯主要有两种类
型:一是具有现实危险的;二是严重违规违纪,现实表现差(分级管理被确定为严管级)的.对适用严管的
具体情形,各地又作了不尽相同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02年颁布的《严管工作规定》,”罪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管1(1)有脱逃,行为危险,对监管安全构成威胁的;(2)以自伤,自残,自
杀,装病等手段公开抗拒改造的;(3)严重对抗管教,干扰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4)拉帮结伙,哄监闹监,
有牢头狱霸行为的;(5)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不服处理或屡教不改的;(6)抗工怠工,破坏生产工具或公共
财物,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7)散布消极不满言 论,造成恶劣影响的;(8)有其他严重 违规违纪行为的.”
高危犯监区是指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危险程度评估以及分析犯情,敌情的基础上,对存在高
度危险,需要重点防范控制的罪犯进行特别监管的场所,是为确保监管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内部防范和控制
措施.罪犯进入高危犯监区不是惩处,是一种分押分管措施,重在强化管控和矫治,监狱对其实施正常的
考核和奖罚.按照2001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建立高危犯监区的实施意见》,高危犯监区的
关押对象主要有:(1)经过心理测试,危险程度评估鉴定为有脱逃,行凶,暴狱,袭警,劫持人质等潜在重大
危险的罪犯;(2)有心理疾患,盲动性大,易于铤而走险的罪犯;(3)涉黑,涉恶,涉毒犯中的首犯,主犯;(4)
中央和部,省级督办案件中有重要影响的案犯;(5)法轮功等邪教类罪犯;(6)其他需要重点控制和防范的
不稳定对象.上述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2)就是我们常说的”重危”分子,这是预断的;(3)
(4)(5)是将一些特殊罪犯视为高危犯,这是假想的. 二,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的联系与区别
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三者之间密切联系,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稳定改造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确保监狱安全,少了哪一个,监狱的功能都不够完善.但是,三者之间又各不相同,区别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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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江苏省南京监狱政委
于荣中/关于对禁闭室,严管队,高危犯监区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