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办法管理规定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办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奖惩严明、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支行网点的违规处罚

第三条网点都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搞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及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并备档,凡有达不到要求的,对该营业网点处以每项100元的罚款,如弄虚作假或档案登记不规范,一经查出,加倍罚款。

第四条支行私自调换保卫科长、保卫人员,事前未向人力资源部及安全保卫部报告的,对该支行罚款1000元,调回原岗位。 第五条对公安、银监和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的,处罚该支行500元,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对发现支行在(安全检查登记;非机房、监控人员出入登记;安全员值班登记;非营业人员出入登记;来访人员记录;调阅监控登记;防火巡查登记;值班登记;保卫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员工安全教育情况记录;接送库认证登记;预案演练登记)等自查登记填写上与事实不符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保卫科长50元。

第七条对未设立专(兼)职保卫机构的对支行罚款3000元,保卫人员少于3人的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配足、配强保卫人员。 第八条两个月内没有定期组织防暴演练或登记与录像不符的,处罚该支行主管行长200元。

第九条支行未按规定进行每月两次安全教育的,或无登记,无记录的,处罚主管行长100元,保卫科长50元。

第十条按规定行长应查库登记的,未按规定查库或未填写登记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将通勤门、后门关闭上锁、开

启报警、催泪装置,钥匙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对违反者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各网点营业期间必须坚持三人以上在岗,查出有无故脱岗、值班期间外出购物等脱岗行为,凡是值班期间少于三人的支行罚当班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十三条营业室内禁止非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人员因重大事情或紧急情况走通勤门时,经确认安全情况下方可开锁。凡检查发现没有支行领导带领非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室内的,未按规定填写《非营业室人员出入登记》的,处罚当事人500元,营业室主任200元,当天安全员100元,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网点营业时工作人员,严禁营业时间聚众娱乐、会客、聊天等非营业性质活动,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200元,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网点未按规定执行3人以上持械接送库的,每少1人或未持械,处罚支行负责人100元,处罚保卫科长50元。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上午接款时,由行长或副行长组织接库,要做到人等车,绝不能车等人。车到以后迅速护卫款箱进入营业室,及时关闭通勤门,办理交接手续,动作要快,交接手续完毕,目送解款员离开后锁好通勤门,违者处罚网点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元。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下午送款时,将款箱整理好,尾数必须扎捆,装入箱内锁好放在柜台内,不得将款箱提出柜台外等候,接款车到后,与接库时一样,组织人员持械送款上车,等交接完毕,接款车离开后方可离开,违者处罚网点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元。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在接送款箱时,提前清场,如不及时清场处罚大厅保卫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银监和上级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运钞车接送库款停靠位置不合理或监控画面不能全程录像的,保卫科长工作不到位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条各类安保及消防器械要配备齐全,保卫科长负责部署器械的摆放,全部放在随手可取的地方,不得随便乱放,凡达不到要求的,处罚保卫科长100元,安全员100元,损坏者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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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安防、消防设施未经机关保卫部门批准,凡擅自改动和移址的,处罚网点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点营业室安全员轮流值班,挂牌上岗,按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发现超登、漏登一次罚款50元。发现安全员不挂牌,罚款100元。安全员要遵守职责,照章办事,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安全保卫部检查时如发现安全员对职责不熟悉的,处罚当班安全员50元。

第二十三条营业室防尾随联动门钥匙营业期间必须由营业室主任妥善保管,不准携带钥匙离开营业室,如违反处罚该营业室主任100元。

第二十四条接送款时相关人员或当事人员,不准泄漏行车时间、路线、人数及账户金额,做好保密工作,如违反罚款500元,直至开除公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柜员除收、付现金时,柜面严禁摆放大宗现金(暂定30万元),整点完及时入箱,安全保卫部在检查时发现超额,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保卫部中午查岗,如发现睡觉、打扑克、酗酒或把小孩带入营业室等现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检查时如发现大厅安保人员值班期间有看小说、聊天、打瞌睡、长时间打电话,没有按规定持械、着装、流动执勤或脱岗5分钟以上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保安人员通知保安公司进行处罚,发现2次以上违反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自卫器械使用管理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保卫人员要爱护自卫器械,正确使用自卫器械,因电警棍亏电不能正常使用,不报告的一次罚保卫科长或保管人50元。 第二十九条保管自卫器械人员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实价赔偿。

第三十条电警棍、狼牙棒等自卫器械,严格管理不准私自带出与工作无关的场合,并因使用不当造成人员误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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