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缩小我省民族乡村与其他地方的发展差距,支持民族乡村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X年,民族乡镇所辖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实现脱贫出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20XX年,全省民族乡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且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1万元;各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10万元;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努力把民族乡村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生态优美、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地方财政责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按规定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少于5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帮扶民族乡镇、村发展,并根据财政增加情况逐年增加。
三、加大对口支援帮扶力度
(二)深化实施“1+1”对口帮扶工程。省直12个对口帮扶单位在各民族乡镇精准脱贫任务完成前保持稳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为结对的民族乡镇办2至3件实事,同时要创新帮扶模式,拓展帮扶渠道,在教育、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帮扶。各单位每年初要与民族乡镇对接落实项目清单,年中督促检查,年度结硬账。
(三)建立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由全省经济发展综合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分别对口援助12个民族乡镇。参加对口支援的各县(市、区)应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援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民族乡镇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帮助民族乡镇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民族乡镇要充分利用好“1+1”工程平台和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各相关市、州、县也要组织开展对民族乡村实施对口支援帮扶。 四、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
(四)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资源保护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民族乡村的项目建设,改善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民族乡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林业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支持民族乡村特色村镇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将民族乡村发展纳入《X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X-20XX年)》,将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和民族村纳入建设生态型特色小镇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助推我省少数民族乡村加快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五、支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
(六)扶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指导民族乡村制定完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力争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业”。省经信委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发展智慧农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村发展中草药产业。省人社厅、省商务厅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指导。省财政厅、省民宗委、省人行等要切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农(林、牧、渔)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支持。省文化厅、省旅游委要支持民族乡村积极打造生态旅游和休闲养生基地,加强对民族乡村精品民宿、农家乐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推动民族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扶贫。
(七)推进民族乡村电子商务发展。省委农村工作部等八部门在落实《X省农村电商工程三年(201X—20XX年)行动方案》工作中,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电子商务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民族乡村综合示范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