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1)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我国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等,对失业保险的建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失业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人们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所提升,并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失业保险参加人数为17043万人,比2013年增加626万人。
(3)失业保险的保障现状: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失业保险的最低保障水平,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4)就业促进效果的现状:随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等功能逐步建立起来,因此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规模保持了稳步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40
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0万人,与2013年基本持平。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法》,缺乏对失业保险的细致规范。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群体主要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而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未参加失业保险,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外用工、大量的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也都被排斥在了失业保险体制之外,其覆盖范围有着明显的局部性。
(3)失业保险保障待遇较低: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仅为20.4%,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占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即失业保险的保障待遇较低,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障上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4)失业保险就业功能不足: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的资金相对较少,以至于失业保险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上的功能较为不足,缺乏更加完善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支持,在此情况下,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受到了弱化。
二、国外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1)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在覆盖范围上,确定为所
有工薪工作者;在保障待遇上,联邦政府授权各州自行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在促进就业上,缩短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建立失业人员就业支持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2)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首先,我国应加快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其次,我国应拓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将更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体系中来;此外,我国应提高失业保险保障待遇,通过保障待遇的提高来构建良好的福利社会;最后,我国应完善促进就业机制,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构建完善的就业支持体系,为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 (二)英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
(1)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度上,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法》,构建了失业保险的专项法律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包括自由职业、已婚妇女和被保险人的遗孀;在保障待遇上,所有失业人员均领取同等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需求的还可以申请收入补贴;在促进就业上,出台了新的《求职者法案》,明确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内容以及程序,建立了多种促进就业培训计划。
(2)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启示:我国可借鉴英国经验,实施定额补贴的失业保险保障待遇模式,并建立相应的特困补贴机制,在构建公平和平等社会福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特困个体的有效救助;加大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视,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并从制度上对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