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计〔2008〕149号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 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局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
法》的通知(铁计〔2008〕24号)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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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 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为规范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及其他工程概预算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我局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新办法和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内容,均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一、编制范围和要求:凡在北京铁路局管内由部、局管理的铁路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铁路资金(不含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编制概预算文件,文件要满足《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京铁计〔2005〕438号)的要求,报铁路局审批。
二、编制原则: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总预算不分“站前”还是“站后”工程,一律采用预算定额。定额使用现行有效铁路工程定额标准。
三、房建工程:独立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和相关规定编制总预算。
四、设备运杂费率:设备购置费中,设备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2%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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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按第二-第十章费用总额的0.02%计列。
六、勘察设计费: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局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的方可计取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按第一至第十章费用总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1%-3%计列(其中:工程项目中设备费用所占投资比例大于50%取1.5%,大于75%取1%),并结合建设工程难易程度、设计质量高低等因素进行调整。
七、建设单位管理费与建设管理其他费:由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北京、天津、石家庄工程建设指挥部及运营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按铁计〔2008〕24号规定费率计取,由其他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按铁计〔2008〕24号规定费率的30%计取。
八、基本预备费:以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为基数,按2%计列,由建设单位提报使用依据,按规定范围和“先批后用”的原则使用。
九、概预算文件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10%的,原则不予审批,需要重新调整概(预)算或按程序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十、本补充规定由路局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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