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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
2013 年修订)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针,加快我国建筑业
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本 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 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 “优中选优 ”和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 200 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 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 (建设) 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
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 1、 2 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 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申报条件
章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的技术进步, 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
(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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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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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 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 2014 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 (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术或采用建设部 “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 ”不少于 6 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 结构质量最高奖;
业, 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
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
行
,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
设专人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组织 3 至 5 名相关专业的专家, 对其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 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 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 市政园林工程中, 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 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 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 亿元的,可
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量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
1 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20%以上 ,且不少于 2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其完成的工作
10%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
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 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 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 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 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 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 的
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
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 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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