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申报合同
委托方(甲方):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有限公司 地 址: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乙双方保证其主体合法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咨询辅导服务,为促使项目申报成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乙方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及时办理相关附件,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并能成功递交到政府指定部门;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
5、甲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要求,提供资料等,如甲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6、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甲方必须认真研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自评分数原则上在75分以上)。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该项目所需基本资料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代理申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撰写申报材料,组织附件,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纸质文件递交到政府指定部门,必要时需甲方配合完成;
2、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申报服务内容,维护甲方利益; 3、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按甲方要求随时告知工作进度;
4、乙方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所有内容,不得向除主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露; 5、乙方的项目联系人与甲方项目联系人就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互联系,如乙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佣金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付给乙方代理申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支付方式: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代理申报费用的 % ,即人民币 元。
2)甲方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高新企业认定证书”的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代理申报费的 %,即人民币 元 。如甲方未取得该证书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费用。
2、甲方另外付给乙方申报材料编制费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上述费用仅作为乙方为甲方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编制申报材料,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纸质文件递交的工作,不包括代办其他事项产生的工本费、行政事业收费、审计费用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时,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才能由甲方支付或报销此费用。
3、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专利、软件著作权、专项审计报告等事宜,乙方需另行收费,具体金额双方另行约定;
4、申报是否成功和被批准认定时间以主管部门认定公告为准; 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第四条 服务流程(按流程顺序)
1、甲方提供初始资料。以下资料需在签定合同后,在乙方的要求时限内提供;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B.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C.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D.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乙方根据高新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甲方已经提交的资料,列出补充资料清单。并将补充资料清单发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补充资料清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充资料交给乙方(个别材料因办理周期周期较长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双方确定提供时间)。
3、乙方组织认定材料。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补充资料后开始编写申报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发送给甲方。
4、申报材料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发送过来的申报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材料
5、项目申报。在乙方确认申报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解除:
A. 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代理申报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B.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道德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C. 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终止: A. 本合同期限届满;
B.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自愿解除本合同; C.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D.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