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的使用范围
1、差旅费是指到本县市等外地开展公务活动(出差、会议、培训等)所必需的费用。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生活补助县级5元一天,市级10元一天,省级15元一天。 二、差旅费使用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一般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等常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如需小车等交通工具,须报校长批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住宿费
(1)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原则上两人一个普通标准间。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 3、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等支出。定额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餐饮、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不予发放。 三、差旅费审核、报销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前,必须经行政会通过,明确出差的城市、拟乘坐的交通工具、天数和其他规定的项目,并报经校长审批。 2、工作人员返程后,如实说明实际出差的情况、开支报销的各项费用等,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经校长审批后,学校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有关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予以拒付。 四、其它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探亲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3、各部门要遵守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