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浙江省电力公司 外包项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监督工作。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

4.1.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审查,对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的单位有否决权。 4.1.2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见资料性附录A。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

4.1.2.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1.2.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安全证明。

4.1.2.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5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的配备。

4.1.2.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1.2.7 外包单位管理混乱或者上年度发生过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录用。

4.2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见资料性附录B。 4.2.1 发包单位职责

4.2.1.1 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组织安全教育,见资料性附录C。

4.2.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记录和资料。

4.2.1.3 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等及引起

停电、停运事故,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必要时工作现场设专人监护。

4.2.1.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2.2 承包单位职责

4.2.2.1 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4.2.2.2 特殊工程项目,应制订单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2.2.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事先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2.2.4 长期承包施工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4.2.2.5 开工前对有关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2.2.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4.2.2.7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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