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深圳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围绕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属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组织、落实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类型可分为绩效自评价、绩效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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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项目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项目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重点评价与本单位职能密切相关、涉及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专项支出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原则,确定每年度绩效评价的范围和要求;预算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每年度绩效评价的范围和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和内容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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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与绩效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拟定本市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及技术规范;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单位的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其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再评价;

(四)督促预算单位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与绩效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研究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价工作,其中,一级预算单位应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并根据需要对所属单位的自评价结果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涉及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专项支出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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