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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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王炳文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年第06期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效率关系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既具有委托代理理论中所阐述的一般性特点,又具有自身特性,如委托人层级和定位复杂,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和契约关系非市场化等。从理论上来看,国有企业并不必然产生这些矛盾,但其公司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等操作层面的难度可能较其他所有制企业更大。为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其市场化程度,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会主义倾向。 委托代理理论;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简介】王炳文(1984—),男,陕西榆林人,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趋于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得到强化,委托代理问题得到缓解,但仍然在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上面临一些困难。本文旨在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下,对此进行讨论,以期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所裨益。 1.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在传统微观经济学中,企业被视为一个仅由投入产出的生产函数所决定的黑匣子,其内部组织被完全忽略,这种简单的抽象导致企业的许多行为不能得到适当的解释。美国经济学家Berle和Means(1932)较早注意到了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性,并在其著作《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更多经济学家(Wilson,1969;Ross,1973;Mirrless,1974)深入到企业内部组织的研究之中,并对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深刻分析,创立并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通过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或雇佣代理人为其服务,授予代理人一定权限,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报酬。委托代理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生产的专业化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等原因,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使得代理人具有偏离委托人利益的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代理人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为了对代理人行为进行量化描述和研究,30多年以来,委托代理理论中运用和发展了各类模型。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描述了静态条件下的代理人行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Wi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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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Spence和Zeckhauser(1971),Ross(1973),Mirrlees(1974,1976),Holmstrom(1979)等人的研究成果。静态模型为刻画代理人行为打下了基础,但事实上,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并不是静止的和一次性的,为此,动态模型被引入委托代理理论。重复博弈模型(Radner,1981;Rubbinstain,1979)是较早研究委托代理问题的动态模型,证明了在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推断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且长期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代理人的风险,能够更好地促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Fama,1980;Holmstrom,1982)是委托代理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模型,认为代理人会为了改进其市场声誉而努力工作,从而表明除显性的激励合同外,隐性激励也同样有效。棘轮效应则源于对苏联式计划经济制度的研究(Weitzman,1980),并被应用于解释委托人和代理人风险分担不一致时激励机制的弱化(Ricart & Costa,1986)。此外,Holmstrom(1982),McAfee(1991),McMillan(1991)和Itoh(1991)等人还对代理人同时代理多项任务和委托人面对多个代理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除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研究之外,对于委托人的行为模式及监督管理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相对业绩评估的锦标制度(Lazear & Rosen,1981;Green & Stokey,1983)是决定代理人工资基础的易操作模型,并被认为可以解决委托人的道德风险(Carmichae,1984;Malcomson,,1984;Bhattacharya,1983;Malcomson,1984)。Solow(1979)和Shapiro & Stiglitz(1984)等人则认为较高的工资水平是委托人为防止代理人偷懒而采用的激励方法。与给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标准模型不同,张维迎(1994,1995)提出了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即委托权应当如何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分配,并证明了应根据企业成员在生产中的相对重要性和监督上的相对有效性,来决定最优委托权安排。 2.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现实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自问世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国有企业不仅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目标函数不一致等条件下,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一般性问题,同时还因其自身的一些固有特性,使得委托代理关系有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

A.委托人层级和定位复杂化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国家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限的终极委托人。然而,国家不同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是一个宏观、抽象的概念,本身不具有具体的契约执行能力,这就造成国有企业委托人虚化。由于国家不能够直接履行委托人的职能,国有企业的委托人职能必须借助政府行政体系的力量来实现。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体系十分复杂,存在着多个层级,由人代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具体职能部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等层级构成,其委托代理关系远比一般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普通雇员的结构要复杂得多。这种多层级的体系必然带来委托人对代理人监管的困难。事实上,每一次信息向上一个层级的传递都会产生损耗,同时每一个层级向下一个层级的监管都会增加成本,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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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层级是国有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特有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设计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层级多仅仅是一个层面,更重要的是委托人定位甚至权限并不清晰。每一个层级尽管作为其下一层级的委托人,但相对上一个层级,同时又是代理人。这种情况在其他所有制企业中也存在,但在国有企业中则更加复杂。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运行中,政府可能会未能真正承担自身职责或过多干涉甚至侵犯到代理人的权力,从而使得自身的权限边界模糊化,导致缺位或越位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不仅是政府层面的委托人,即使是国有企业层面的委托人,例如集团或公司董事长,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委托人公司股东或所有者的定位不同,更多的是国家委任官员的身份,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定位和行为模式可能更加接近代理人,因此完全可能出现委托代理理论中指出的代理人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委托人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中委托人多以财产承担责任,在国有企业委托人的诸多层级中,普遍缺乏承担决策风险的能力,或者说责任的规避变得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的道德风险将可能加剧。 B.代理人行为短期化

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不仅仅委托人存在层级多、定位不清、权限模糊等现象,从代理人的角度来看,也存在着行为短期化的弊端。一方面,代理人合同短期化增加了其机会主义的倾向。正如上文在委托代理理论综述中所阐述的,动态委托代理模型例如多期重复博弈模型指出,长期合同能够提高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和努力水平的洞察能力,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激励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然而,在国有企业中,作为代理人的各级经营管理者任期普遍偏短,并且每个任期相对比较固定,这样一来,人员岗位较为频繁的变更使得委托人缺乏在较长时期内观察和判断代理人努力水平的机会,同时也因为代理人对自身任期容易预期而在任期将尽时可能加剧机会主义行为,“59岁”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代理人激励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对代理人的业绩激励可能不如其他企业有效,其内部存在着一套类似于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僚体系,其中一些经营管理者甚至并不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成长起来的,而是从政府官员的岗位上直接调任;即使在一直在企业内工作的经营管理者,也往往不完全根据业绩来决定其待遇和升迁,资历、人际关系等其他因素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代理人的切身利益。这种情况下,薪酬和升迁等激励机制的作用可能被弱化,对代理人行为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合同短期化以及激励机制不健全,无疑会为代理人的短期行为提供滋长的空间。一是代理人机会主义的成本减小。短期合同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是有限重复的,委托人洞察代理人偷懒行为的难度较大,也就是说代理人不尽职行为遭到惩罚的可能性较小。对于理性的代理人而言,一旦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遭受惩罚的预期损失时,降低努力水平就会是其理性的选择。二是代理人搭便车的内在冲动增强。对于国有企业任一层级的委托人而言,其所面临的监督对象都是由多个代理人所组成的团体,并且激励机制通常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这一团体的。例如,当企业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从企业高管到一般工作人员的各个代理人层级都能够得到相应的激励。问题是,在这个团体中,如果个人努力不具有可测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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